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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限购还签购房协议 中介退还定金和中介费

zt6693  2014-04-15 10:54

吉林一对退休夫妻想在无锡贷款买房,哪知道遭遇政策限制,结果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无法取得购房资格及贷款。由于谈不拢,老夫妻把中介、房东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崇安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徐老伯夫妻是吉林人,2012年,退休后的这对老夫妻到无锡投靠女儿。2013年1月,两人决定在无锡买房,并通过中介,看中城区一套55万元的房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由中介给徐老伯夫妇办理贷款手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由夫妻俩在贷款前支付。并且约定,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购房者和房东在得知的一个月内,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徐老伯夫妇向房东交付2.6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4万元和3500元用于代缴税费等。但经徐老伯的女儿小徐向银行了解,因为父母是外地户口,而且是退休人员,根本无法办理收入证明,因此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更办不了贷款。为此,徐老伯夫妇起诉中介和房东,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庭审中,对于徐老伯夫妇的要求,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虽然原告是外地户籍,但原告的女儿小徐长期居住在无锡,应当知道相关购房政策,当时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让老两口的户口先落在小徐名下。而且这次购房交易的不成功,是徐老伯夫妇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对方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房东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其认为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徐老伯夫妇,因此定金不会退还。

日前,经无锡崇安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房产转让协议,中介公司收取的准备代缴税费的3500元并未实际代缴,应予返还。同时,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原告因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贷款及购房资格的,协议终止,双方返还钱与物,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原告夫妻俩非无锡本市户籍居民,且均为退休人员,不符合在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对原告要求房东返还其定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中介公司明知原告不符合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仍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房屋买卖,对协议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所以对原告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的要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中介公司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应当对政策规定更为了解。如果中介公司有故意隐瞒政策障碍而促成合同签订并谋取费用的行为,则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本案中,中介公司不应就此交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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